行政解释与行政法律解释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13:41:04
行政解释与行政法律解释

行政解释与行政法律解释
行政解释与行政法律解释

行政解释与行政法律解释
所谓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贯彻的问题所作的说明.行政解释学是法律解释学的一部分.从解释主体来说,行政解释主要可以分为: 1.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办等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方面的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解释.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应用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中国现行法定法律解释体制的特点有:立法部门主导,集中垄断,分工配合.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解释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法律解释具有价值取向性.此外,法律解释还具有主观性、相对的客观性、文义的范围性、解释的实践性和历史性等特征.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据法律作出一项司法活动之前,需要正确确定法律规定的含义;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候也需要向当事人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公民为了遵守法律也要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有正确的理解.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并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1]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国务院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行政法规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有关主管部门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要求国务院解释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