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8 16:41:49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什么是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否这样理解?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理解.)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